集合犯
1、概念与特征
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,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,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。
属于集合犯的包括三种:常习犯、职业犯和营业犯。
常习犯,即以具有常习性的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犯罪。即以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,如以前的惯犯(79年刑法规定了惯窃罪) ;现在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常习犯。
营业犯,指以营利为目的,意图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。例如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因“以赌博为业”而构成的赌博罪就是这种情况。又如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。
职业犯,即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。如非法行医罪,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而反复从事行医活动。
营业犯与职业犯具有相同点:首先,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反复、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;
其次,都将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业务、职业而反复多次实施;
再次,都不要求行为人将犯罪行为作为唯一职业,行为人可以是将其作为一种副业、兼职。
最后,都不要求具有不间断性,只要行为具有反复实施的性质,都不影响其认定。
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借助于某种特定的职业技术手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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